从一般的社会理解与表达运用而言,我们平时所称的“城市”是指现有的建制市,包括直辖市、省辖市、县级市;而“城镇”一般是指县城,以及建制镇,往往局限在县域层面内。
我国《城市规划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因此,我国城市的法律涵义,是指直辖市、建制市和建制镇。 也可以理解为,在我国,城市与城镇从法学角度看是同一个事物。
一般而言,人口较稠密的地区称为城市,一般包括了住宅区、工业区和商业区并且具备行政管辖功能。城市的行政管辖功能可涉及较其本身更广泛的区域,如市辖区、市管县等,而不仅仅是中心城区。
中国的城市作为行政建制,分为直辖市、省辖市(地级市与副省级城市)和县级市,城市的层级基本反应了一个城市的工业化水平,其主要指数有非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人均gdp水平和非农业gdp占gdp总量的比例等。
城市的形成
城市是人类文明的主要组成部分,城市也是伴随着人类文明与进步而发展起来的。农耕时代,人类开始定居;伴随工商业的发展,城市逐渐崛起,城市文明开始传播。其实在农耕时代,城市就出现了,但其作用是军事防御和举行祭祀仪式,并不具有生产功能,只是个消费中心。那时城市的规模很小,因为周围的农村提供的余粮不多。每个城市和它控制的农村,构成一个小单元,相对封闭,自给自足。
学者们普遍认为,真正意义上的城市是工商业发展的产物。如13世纪的地中海沿岸,米兰、威尼斯、巴黎等,都是重要的商业和贸易中心;其中威尼斯在繁盛时期,人口超过20万。工业革命之后,城市化进程大大加快了,由于农民不断涌向新的工业中心,城市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夕,英、美、德、法等西方国家,绝大多数人口都已生活在城市里。这不仅是富足的标志,而且是文明的象征。
城市的类型
“城市”的提法本身就包含了两方面的含义:“城”为行政地域的概念,即人口的集聚地;“市”为商业的概念,即商品交换的场所。而最早的“城市”(实际应为我们现在所谓的“城镇”)就是因商品交换集聚人群后而形成的。而城市的出现,也同商业的变革有着直接的渊源关系。最初城市中的工业集聚,也是为了使商品交换变得更为容易(可就地加工、就地销售)而形成的。在城市中直接加工销售,相对于将已加工好的商品拿到城市中来交换而言,正是一种随着工业城市的出现而产生的一种商业变革。
城市,包括城市规模、城市功能、城市布局和城市交通,这几方面所发生的变化,都必然地会对城市的商业活动带来影响,促使其发生相应的变革。
城市经济学对城市作了不同能级的分类,如小城市、中等城市、大城市、特大城市、国家级城市、世界级城市等。对城市能级分类的一个标准是人口的规模,中国根据市区非农业人口的数量把城市分为四等:人口少于20万的为小城市,20万至50万人口的为中等城市,50万人口以上的为大城市,其中又把人口达100万以上的大城市称为特大型城市。
从世界城市发展的历史来看,根据城市综合经济实力,城市可以分为集市型、功能型、综合性、城市群等类别,这些类别也是城市发展在各个阶段所表现出来的特征。
任何城市都必须经过集市型阶段。集市型城市,属于周边农民或手工业者商品交换的集聚地,商业主要由交易市场、商店和旅馆、饭店等配套服务设施所构成。处于集市型阶段的城市在中国主要是城镇。
功能型城市,往往通过自然资源的开发和优势产业的集中,以此来发展其特有的工业产业,从而使城市具有特定的功能。这类城市不仅是商品的交换地,同时也是商品的生产地。这类城市因产业分工而形成的单调的功能性不足,使其对周边地区和城市的经济与商业交流增强了依赖性,其商业开始由封闭型的城内交易为主转为开放性的城际交易为主,批发贸易业有了很大的发展。这类型城市主要有工业重镇、旅游城市等。
综合型城市。一些地理位置优越和产业优势明显的城市,经济功能趋于综合型,金融、贸易、服务、文化、娱乐等功能得到发展,城市的集聚力日益增强,从而使城市的经济能级大大提高,成为区域性、全国性甚至国际性的经济中心和贸易中心,这种综合型城市也就成为人们心目中的“大都市”。这类城市的商业由单纯的商品交易向综合性服务发展,商业活动也扩展延伸为促进商品流通和满足交易需求的一切活动。这类城市在中国比较典型的有直辖市、省会城市。
城市群,或称都市圈。到了这样一个能量级,城市的经济功能已不再是通过一个单独的城市来体现,而是以一个中心城市为核心,通过与其保持密切经济联系的一系列中小城市共同组成的城市群来体现了。如美国大西洋沿岸的“波士华”城市带,日本的东京、大阪、名古屋三大城市圈,英国的“伦敦-利物浦”城市带等。上海所在的长江三角洲地区实际上也正在形成一个经济关系密切的长江三角洲城市群,其整体的经济功能已在日益凸现。